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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开始网上报名(4月1日-15日)

作者:浏览:时间:2016-04-07

2016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开始网上报名(4月1日-15日)
本次计划选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2450人(除原有派出渠道外,新增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成班派出项目550人),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
参加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重庆市、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地方合作项目的省、直辖市包括:河北省、湖南省、河南省、海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湖北省、江西省、广东省、山西省、上海市。
该项目选派的具体情况(后附申请人常见问题)
选派工作流程

选派计划
第四条计划选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2450人(除原有派出渠道外,新增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成班派出项目550人,办法另行通知)。
第六条 留学期限
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访问学者: 6-12个月,其中以团队形式派出的(含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成班派出项目、科研团队、地方子项目)留学期限可为3-12个月。
博士后:6-24个月。
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第七条 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主要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其他国家战略和重要行业发展急需领域,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
第八条 留学人员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一流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第九条 留学人员主要通过国内推选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也可利用地方或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成班派出项目)。
资助内容
第十条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成班派出项目)的可提供研修费资助。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201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须为国内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及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第十三条 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此外,申请人还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二)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入选者、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三)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须具有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含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十四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第十五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周岁(含40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第十六条 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成班派出项目)不需提交。
第十七条 外语水平需达到《201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确定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合格标准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如WSK/TOEFL/IELTS考试成绩单复印件等。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相应外语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希望参加外语培训者,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意向培训地点。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达到合格标准者。
第十八条 申请通过地方或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成班派出项目),还需满足协议要求的其他条件。
选拔办法
第二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者,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申请。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4月1日-4月15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第二十一条 国内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体、心理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并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或委托申请人提交至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工作(详见国家留学网www.csc.edu.com浏览受理机构通讯录查询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2016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专栏)。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于4月25日前将受理、审核工作情况以书面公函形式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留存,留存期限为2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家通过材料评审或面试的方式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一)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二)申请人的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
(三)出国研修学科专业及方向的需要程度、国内和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
(四)出国留学的必要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留学目标的应用前景;
(五)留学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是否具备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为申请人留学回国后提供发展条件的可能性以及推荐态度等。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于7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放至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
派出渠道
1.通过所在单位和个人渠道(见选派办法)
* 科研团队(所在单位渠道)
* 地方子项目(所在省、区、市或单位渠道)
* 地方子项目与科研团队的区别(对比表)
2.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合作协议派出项目:
(1)中学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西部项目)
(2)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
(3)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4)高校专业课程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详细信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2016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专栏)
材料准备
应提交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2.《单位推荐意见表》
3.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4.申请以科研团队方式派出的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5.申请以成班项目派出的双肩挑申请人推选单位重点推荐函
6.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7.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8.获奖证书复印件(不超过5页)
9.外方合作者简历(由其本人签字)
10.所申请出国留学项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请按以上顺序准备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单位推荐意见表》无需扫描上传)。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其审核留存(留存期限为两年),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如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协议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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