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急需人才海外培养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部门、直属机构,各驻省中直科研院所(企业)、各省属高校、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总体规划及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着力提升各类人才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关于做好2020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和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留金硕〔2020〕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一)选派学科、专业领域
重点资助应用基础研究、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领域,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有关领域。重点选派的学科和专业领域如下:
1.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等我省重点支柱产业领域;
2.生物医药、生物化工、信息、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文化、旅游、先进装备制造、卫星及航天信息、通用航空、人工智能及机器人、大数据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3.轨道客车、光电子、医药、冶金、建材等我省优势产业领域;
4.金融、信息、知识产权、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防灾减灾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
5.其他学科领域急需紧缺人才。
(二)选派范围、选派规模、派出类别及留学期限
1.选派范围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部门、直属机构,各驻省中直科研院所(企业)、各省属高校、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学术带头人、业务骨干。
2.选派规模
计划选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40人(教育系统20人,非教育系统20人)。
3.派出类别及留学期限
留学期限: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访问学者(3-12个月);博士后(6-24个月)。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德才兼备,业务精良,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此外,申请人还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2.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入选者、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3.省级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须具有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含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三)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四)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五)外语合格条件
外语水平需达到《202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见附件2)确定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合格标准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如WSK/TOEFL/IELTS考试成绩单复印件等。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相应外语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希望参加外语培训者,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意向培训地点。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达到合格标准者。
三、资助方式
2020年地方合作项目派出留学人员的出国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50%,吉林省政府资助50%。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助金额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标准核定。
四、组织实施
项目由吉林省教育厅和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吉林省“地方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统筹推荐教育系统选派人员,省人社厅负责统筹推荐非教育系统选派人员。工作程序如下:
1.网上信息申报。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应于20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
2.纸质材料递交。推选单位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于5月12日至5月18日,将纸质申请材料(见附件3)统一提交至省“地方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收,地址为: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办公楼1019室)。
3.录取名单确认。省“地方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发放录取材料时间一般为8月,并将协助留学人员办理相关派出手续。
五、有关要求
(一)推荐单位责任义务
1.推荐工作中,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品行学风、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及身体、心理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评审),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
2.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3.留学人员派出时,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保证按期派出,并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社厅收集各推选单位情况后统一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
4.留学人员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和要求派出后,推选单位应跟踪评估留学人员学习研究情况,制定本单位有关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社厅。
(二)留学人员责任义务
1.留学人员在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2.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推选单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履行按期回国回省回原单位服务的义务。回国后以适当形式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留学人员自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六、联系方式
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董秋慧
电话:0431-88905335
省人社厅专家和博士后工作处夏晓锋
电话:0431-88690631
附件:1. 2020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办法
2.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3.关于地方合作项目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1日
附件1
2020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优先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经济率先转型升级战略的实施,做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的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采取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具体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资金配套比例、选派规模、类别、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条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人社)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各地项目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派计划
第四条计划选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1970人。
第五条参加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重庆市、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地方合作项目的省包括:河北省、湖南省、河南省、海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湖北省、江西省、广东省、山西省。
第六条留学期限
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访问学者:3-12个月。
博士后:6-24个月。
第七条支持各学科领域围绕国家战略选派,重点资助应用基础研究、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领域,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
第八条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留学人员通过推选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
第九条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德才兼备,业务精良,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一条须为国内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及所在单位重点工作。符合《202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此外,申请人还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二)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入选者、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三)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须具有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含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十三条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第十四条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第十五条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
第十六条外语水平需达到《202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确定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合格标准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如WSK/TOEFL/IELTS考试成绩单复印件等。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相应外语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希望参加外语培训者,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意向培训地点。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达到合格标准者。
第四章选拔办法
第十七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八条符合申请条件者,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申请。2020年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5月1日-5月15日(含已获批地方创新子项目)。
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所有申请材料须确保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体、心理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评审),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品行学风等严格把关,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推选单位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或委托申请人提交至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工作(详见国家留学网www.csc.edu.com浏览“受理机构通讯录”查询)。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一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于5月22日前将受理、审核工作情况以书面公函形式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
第二十二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申请人进行材料审核,组织专家通过材料评审或面试的方式进行评审,确定最终录取人员名单。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一)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申请人的专业基础、科研项目、经历及能力、综合表现、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力等;
(二)留学目的国、留学单位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
(三)国外导师情况;
(四)拟留学专业情况;
(五)出国留学必要性和学习计划的可行性;
(六)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三条录取结果将于2020年7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放至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章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留学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21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留学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从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下载、阅读、打印《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按要求签订协议书及《签署协议须知》后(不需公证),邮寄或面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请留学人员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阅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及提交方式。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联系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请登录国家留学网,查询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推选单位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审核留学人员的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推选单位应跟踪评估留学人员学习研究情况,制定本单位有关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保证按期派出,并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收集各推选单位情况后统一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
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
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二十八条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
第三十条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学成后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回省回原单位服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部门及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地区及本单位派出、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三十一条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附件2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一、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士后类别申请人,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各语种要求如下: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2.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连续留学8个月(含)以上,或连续工作12个月(含)以上,或曾以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身份留学3个月(含)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各语种要求如下:
-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中级班结业证书。
5.参加雅思、托福、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日语、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雅思(学术类)6.5分、托福网考95分;
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B2级;
日语达到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三级(N3);
韩语达到TOPIK3级。
6.赴英语、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以外其他语种国家留学者,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对该语种的面试或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相关说明
1.上述外语合格条件系留学人员申请和派出的统一标准,申请时合格且外语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派出时即可视为外语合格。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结业证书、雅思、托福、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韩语(TOPIK)、日语(JLPT)成绩有效期均为两年。
2.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证明材料为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通知单。
3.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的证明材料为学历或学位证书。
4.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留学或工作的证明材料为: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曾留学单位及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对曾留学国与拟留学国使用语言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供曾留学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相应语种的证明。
5.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B2级包括参加相应语种考试并取得等同于CECRL B2级的证书或成绩,如德语TestDaF12分以上,法语TEF541分以上、TCF400分以上、DELFB2,西班牙语TELEB2,意大利语CELI3、CILSDue B2、PLIDA B2等。
6.赴非英语国家外语合格条件的说明
外方邀请信须明确工作语言。对外方邀请信中明确表述可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留学人员,英语达到国家公派合格标准也可以申请并派出,派出前可按自愿原则到有关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对象国语言初级培训;对外方邀请信中明确表述使用英语以外语种作为工作语言的留学人员(含邀请信中未明确工作语言者),应达到上述外语合格条件规定的相应语种合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