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统招录取到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标准学习年限四年。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为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正式注册的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课程学习与成绩记载
第四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入校后,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
第五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国内培养阶段的课程修读,按照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教学和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于出国留学学生国外学习阶段的课程学习,其培养方案与培养模式完全由外方合作院校确定并执行, 成绩与学分互认办法将根据我校与外方合作院校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及补充协议有关规定执行。该类学生的成绩单由我校成绩单和外方合作院校的成绩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在出国留学之前,应正常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及各项活动。否则,将按«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学生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成绩单经由项目实施学院审核、学校教务处复核、盖章后存档,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章 出国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可在大学第一年下学期开始申请出国短期交换。第二年下学期可申请继续出国,出国前必须达到如下条件:
1.课程成绩达到中外双方共同签订的合作协议要求;
2.外语成绩达到外方院校入学的要求。
第十条 满足上述出国条件的学生,应在出国前办理出国(境)申请手续,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出国(境)申请具体材料如下:
1.填写《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须经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及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2.学生安全及相关事宜保证书(附件2);
3.在校成绩单;
4.其他所需的出国(境)材料。
第十一条 获准出国(境)留学的学生,根据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教学和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可自愿申请保留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籍。出国期间学生按学校同专业普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未经学校办理出国(境)申请手续和未申请保留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籍,进入外方合作院校学习的学生,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将予以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校内学籍。
第十二条 对于出国留学学生,且申请保留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籍的, 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外方合作院校学业而需申请回国就读的,必须填写«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合作项目学生回国(境)复学申请表»(附件3 ),学校将根据年级对等的原则,插入相应的年级就读,继续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国内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并按原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与住宿费。
第十三条 保留学籍学生,出国学习期间,若违反国外法律法规,被开除学籍,比照«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学生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辅修双学位
第十四条 按国家统招录取至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不得转入我校其他学院的相关专业学习。但本科学生可以在第二学年开始申请辅修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双学士学位,申请辅修双学士学位程序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五条 学生依照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计划完成全部规定的课程,取得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可获得我校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在外方合作院校学习的学生,达到其学位授予标准者,获得其所颁发的毕业证、学士学位证。
第十七条 对于保留学籍的出国学习的学生完成国内、国外两阶段的所有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每年六月上旬前接收出国留学且保留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籍学生提交的毕业申请,材料包括:
1.经学生本人签名的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毕业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留学的时间及专业,在国内、国外学业完成情况预计何时,可获得外方合作院校的学位证书,申请在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何时毕业等;
2.出国留学前国内培养阶段的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成绩单;
3.出国留学学生在外方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外文成绩单原件;
4.出国留学学生在外方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外方成绩单中文翻译件;
5.外方院校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在标准学习年限(四年)期满时,因某种原因不能向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提交毕业(结业)申请者,学生本人应向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提交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否则学校直接给予降至下一个年级处理,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条 对于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后将根据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教学和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颁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在外方合作院校选择与国内学习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课程继续深造,学生国内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照学生出国留学前所学的专业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特别说明的,遵从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教学和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定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国际交流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申请表
学生姓名 |
|
性 别 |
|
民族 |
|
照 片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
宿舍楼号房号 |
|
出生地 |
|
户口 所在地 |
|
参加项目类别 |
1.赴台项目 2.专升本 3.本升硕 4.其他 |
联系方式 |
手机: |
家庭电话: |
电子邮箱、QQ |
|
紧急联系方式 (父母手机号码) |
父亲姓名 |
|
父亲电话 |
|
母亲姓名 |
|
母亲电话 |
|
父母家庭住址(详细) |
|
所属学院/专业/年级 |
|
学 号 |
|
辅导员姓名: |
辅导员电话: |
辅导员QQ(有就填写): |
出访国家、申请学校及 拟选专业(参考该校网站) |
|
申请理由 |
|
确认信息 (请在选项上画圈) |
1. 申请交流项目完全自愿;家长对所申请项目详情了解并支持本人参加;能负担学习所需费用。 是 否 2.一旦被正式录取,非不可抗拒因素,不退出项目,否则愿意承担相关责任,交纳各项办理费用。 是 否 3.是否保留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籍。(本选项适用于2+2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交流生无需填写。) 是 否 |
辅导员意见 |
所属学院领导意见 |
教务处意见(适用专升本、本升硕项目) |
|
|
|
|
|
|
|
|
|
|
注:若保留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籍,达到要求毕业,可获得中外双方毕业证、学位证;若不保留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籍,达到要求毕业只能获得外方办法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附件2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交换生出国签字确认书
一、 本科学习期限内以交换一次为限,交换期以一学期为限。
二、 交换学生经学校甄选录取后推荐给国外交换学校,其入学资格由交换学校核定。若被交换学校拒绝入学者,或因申请和办理出国证件出现延误而不能出国,此次交换资格即为失效。
三、 交换生仍须在本校注册,住宿费根据交换协议缴纳;生活费、保险费及往返机票费等其它费用,均须自行负担,且往返机票须由校方按照规定统一遵循团进团出的要求订票,不能无理要求自行订票或者脱团行动。
四、 交换学生若需办理学分抵免者,需依本校规定办理;出国前需先与所属院系及相关教师和教学秘书沟通出国事宜,交换结束后学分之抵免由教务处审核核准。若有需要补考的学生或者有专业考试的学生需提前和所属院系及相关教师还有教务处沟通。交换学习一般不会影响评定奖学金,出国前需事先咨询学院意见。
五、 所有录取同学皆由学校统一办理出国证件、选课(自行选课后交由学校审核)、学分抵免、机票及保险等事宜;若因个人因素无法顺利取得相关出国证件者,即取消录取资格。
六、 已录取为交换生者,非因不可抗拒等重大因素,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交换资格或任意提前返校。
七、 交换生于交换学校完成注册手续后,即视同该校学生,应遵守该校的一切规定,并不得做出有损两校校誉之行为。否则,回校后依据本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八、 交换期间请与国际交流处保持联系,如遇重大事情请及时向交换学校负责老师或国际交流处报告。
九、国际交流处将在每批交换生中指定几名学生作为负责人,协助处理申请和办理证件、及在国外交流期间日常活动组织和联系等事宜。
十、出国交流结束返校后一个月内,须缴交心得报告一份,以办理学分抵免和了解在国外学习交流成果;国际交流处有权在学校网页上公开心得报告以供其它有志于交流的学生阅读。
十一、交换生父母保证可以支付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包含学费及其他一切要求的费用。
十二、所有报名的学生一经提交报名申请,若因个人因素无法出国,取消出国资格,其所交费用一律不予返还。
十三、学生出国交流期间原则上必须参加国外各大学办理的保险,否则出现意外后果学生需自行处理和承担。
十四、学生出国交流期间,属于国外各大学的交流生,所以要遵守国外法律法规和交流大学相关校规,如有触犯和违反,学生需自负相关的法律责任与校规校纪。
十五、学生出国交流期间,不得随意谈论政治,不得参加任何宗教及政治团体和有关活动。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本人及家长认真阅读并同意上述几项安全责任的要求,保证在国外期间自身的人身安全。
学生家长签字: 学生本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附件3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合作项目学生回国(境)复学申请表
学院: 专业:
姓名 |
|
性别 |
|
学号 |
|
照片 |
原班级 |
|
现班级 |
|
复学日期 |
|
|
|
|
|
申请复学原因: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学工部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校长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
|
|
注:1.申请复学原因部分要写清楚在外方合作院校所有未通过的科目名称。
2.办理复学后将编入本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3.此表一式5分,请学生逐项填写完整,有关部门签字后分别交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学生本人保存一份。